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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建

发布时间:2008/2/26 10:12:46  点击次数:1040
    经过一年的试验,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5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止“两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
    《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两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条件之一。
    潘岳说,环保总局还将与证监会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环保总局还将选择“两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
    据了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很不到位,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环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环保总局开展的首轮上市环保核查中,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未通过审核。
【来源:中国化工报】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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